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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少年宫协会会员发展管理办法
作者: | 发布时间:2024-04-08 | 来源:中国青少年宫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新时代中国青少年宫等校外活动阵地建设,促进广大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加强协会组织建设、规范会员发展、服务与管理制度,依据《中国青少年宫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会员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运行,经协会正式批准入会,接受协会的指导、协调、服务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机构,符合规定的个人会员。

二、基本条件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实行会员制,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会员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认同和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3)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实践育人特色,始终坚持公益性、普惠性原则;

4)单位会员为专门面向青少年开展实践体验等校外教育活动,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青少年宫等青少年活动场所;

5)个人会员为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等单位推荐人员,协会秘书处中层及以上工作人员;

6)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7)自愿向中国青少年宫协会提出入会申请

2. 理事基本条件

1)是协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2)严格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3)积极参加理事会议并配合协会的各项活动,履行理事职责和义务;

4)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会员单位群体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

5)自觉履行理事单位或理事职责;

6)及时交纳会费;

7)理事单位原则上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行理事职权。特殊情况下可指定单位其他负责人代行。

3. 常务理事基本条件

1)具备协会理事资格

2)严格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3)按时参加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活动,能够履行常务理事职责和义务;

4)坚持公益性,在全国青少年宫业务领域中具有影响和代表性,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协调发展,发挥行业示范作用;

5)为青少年社会教育事业开拓创新、尽职尽责,积极奉献;

6)能够热心为行业公益事业服务,认真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反映会员的意见及要求;

7)能够及时交纳会费;

8)常务理事单位原则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行常务理事职权。特殊情况下可指定单位其他负责人代行。

三、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 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获得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支持与援助;

5. 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6. 退会自由。

四、义务

1.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3.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4. 按规定交纳会费,维护协会的名誉和利益;

5.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协助本会开展行业调查统计。

五、入会程序及材料

1. 提交《中国青少年宫协会会员入会申请》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有主管单位的还需加盖上级主管单位公章(无主管单位提交本单位征信、法人征信、三年纳税证明等),并附申请单位文字简介、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和青少年活动场所标志性建筑物照片;个人会员填写推荐审核表

2.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向申请单位下发入会通知书;如不同意入会,秘书处将告知原因;

3. 按规定交纳会费;

4. 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六、会员变更、退会及除名

1. 会员变更或退会须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其他授权机构研究同意后予以公布

2.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由协会秘书处研究,经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向社会公告。

七、会员编号

为便于会员的统一管理,申请单位经批准入会后即获得全国统一使用的编号。编号在会员证书上标明并记录在档案中。各单位的编号永久使用,因违法、未履行会员义务等情况而取消资格的,将注销其编号。编号由中国青少年宫协会秘书处统一确定编制规则。

八、会员证书和标牌

会员证书和标牌用于证明会员单位的身份,由中国青少年宫协会秘书处统一标准。会员单位需按照《中国青少年宫协会标牌使用和管理规定》正确使用标牌。

九、会员管理

1. 会员单位以协会名义开展工作或活动,须提前半个月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请示,经批准后才能实施。未经协会许可,会员单位不能以协会名义开展工作或活动;

2. 会员单位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与协会沟通情况的联络员开展日常工作;

3. 会员单位的负责人、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动时应在一周内通知协会秘书处;

4. 会员单位根据本地情况,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5. 会员单位2年未按照要求交纳会费和连续2年未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予以除名;

6. 会员单位如有违反国家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由协会秘书处研究,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向社会公告。

十、会员服务

1. 推动和支持会员单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2. 通过网络、通讯和刊物等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3. 提供交流、培训、研究、咨询、中介和各类项目服务;

4. 努力整合社会资源,为中国青少年宫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代表和维护会员利益;

5. 推动开展全国青少年宫系统改革发展研究,为会员单位不断深化改革、实现更好发展服务;

6. 推动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互动,促进全国青少年宫系统发展更加平衡、更加充分;

7. 推动全国青少年宫系统队伍建设与发展,依照有关规定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8. 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支持会员单位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9. 推动青少年宫系统数字化建设,为会员单位和全国青少年宫系统提升信息化工作水平服务;

10. 制定《会员单位服务清单》,规范服务内容和方式。

十一、会费

1. 会费是协会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据章程收取的款额。收取会费工作是增强会员的协会意识、解决协会活动经费的重要措施之一。会员单位有交纳会费的义务,按时交纳会费是会员单位支持协会工作的重要体现

2. 会员单位的会费按年交纳,会费标准为四档:会员单位1000元/年,理事单位3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副秘书长单位按常务理事单位标准交纳会费,监事单位按会员单位标准交纳会费

3. 会费费时间

会员单位在每年5月31日前交纳当年的会费。实行预算管理集中支付的单位,应在每年6月30日前交纳当年的会费。新入会的会员须在收到入会通知书后20天内交纳当年会费

4. 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会员单位的会费,经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可以免交;

5. 会员单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交纳会费,须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予以缓或免交;

6. 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相关义务,按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处理。

十二、评估和表彰 

1. 协会将积极推动和组织专家对全国各地青少年宫建设运营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认证和评价,推动全国青少年宫系统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2. 由协会推荐表现突出的会员单位参加有关评选表彰。

十三、其它

1. 本办法自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2.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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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CNYPA)成立于1988年9月15日,是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由各类青少年宫、青年宫、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活动营地等青少年活动场所和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截至目前,中国青少年宫协会有单位会员916家,个人会员5人。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中央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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